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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中债权人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关联交易中债权人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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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声明

一、概述

(一)关联企业的概念

1.关联企业概念的经济学分析

2.关联企业概念的法学解读

(二)关联交易的概念及特征

1.关联交易概念

2.关联交易的法律特征

3.关联交易的经济特征

(三)关联交易中的债权人

(四)对关联交易进行立法规制的必要性

1.关联交易的利益冲突产生原因

2关联交易可能增加我国资本市场的投资风险

3关联交易对公司基本制度的冲击

二、我国司法实践中关联交易对债权人损害的表现形式、相关立法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司法实践中关联交易对债权人损害的表现形式

1.关联购销

2.费用负担的转移

3.破产欺诈

4.公平清偿的违背

5.关联企业之间违规担保

(二)我国对关联交易中债权人保护的相关立法及存在的问题

1.《公司法》的相关规制及存在的问题

2.《证券法》的相关规制及存在的问题

3.《破产法》的相关规制及存在的问题

三、衡平居次原则与关联交易中债权人的保护

(一)衡平居次原则的历史演进

1.衡平居次原则的确立

2.衡平居次制度的发展

(二)衡平居次制度的实质内涵

1.衡平居次制度的概念

2.衡平居次制度对关联交易中债权人保护的价值

四、关联交易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立法完善

(一)加强诚信义务建设

1.关联交易中控制股东诚信义务的基本内容

2.关联交易中控制股东诚信义务的保障机制

(二)完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中的举证责任

(三)扩大信息披露中关联交易主体的范围

(四)建立法律层面对违反信息披露的具体惩罚制度

(五)完善破产撤销权制度的期间规定

(六)引入衡平居次制度

1.衡平居次制度在我国的司法适用

2.引入衡平居次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3.引入衡平居次制度的法理基石

五、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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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社会经济的转型升级及加速全球化发展促使企业集团化和国际化,而企业集团化和国际化导致关联交易发生频繁。企业的利益导向和公司治理结构的关系使得关联企业作为关联交易的主体往往会丧失理性地在关联交易中追求利益的最大化,甚至不惜牺牲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在不正当关联交易下很难获得充足保障。 2018 年初百行征信的设立是社会个人信誉制度完善的开始,由于诚信在商业经济中拥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对于诚信义务建设不可或缺。在关联交易中,在公司制定经营决策时,控制股东由于自身在公司中的权利而拥有很大的决策力,掌握着公司的发展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所以控股股东应当承担诚信义务。诚信义务要求控股股东要以公司利益最大化的目标来行使自己的权利,从事经营管理和规划公司的未来。诚信义务的内容可以是约定义务,但更多情况下属于法定义务。该项义务属于原则性规定,即使双方在具体签订的契约中没有拟定体现这种诚信义务的条款,该项义务也对控制股东产生法律上的约束作用,并且一般不允许另外通过协议予以免除。所以在法律上加强对诚信义务的建设,以达到通过对控股股东的思想上的防范来起到事前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目标。然而,对于损害则需要进行救济,源于深石案件的衡平居次原则为完善我国在关联交易中对债权人利益的救济提供了很好的借鉴。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并不相同,它不否认公司的人格,仅仅对控股股东的债权作劣后处理,本身债权仍然成立。衡平居次制度与现有规范制度之间在调整范围、法律后果上相互完善,是债权人维护自身利益的重要救济手段。2015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公布的“沙港公司诉开天公司执行分配方案异议案”中直接援引深石原则,并将其确立为指导性案例,这是该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可,也是其本身拥有调整社会经济关系作用的体现。所以,加强诚信义务的建设以完善对关联交易损害的防范与引入衡平居次制度以完善对关联交易损害的救济是对债权人更进一步的保护,也是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得以完善的重要一环。 本文通过四部分来论述关联交易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法律问题: 第一部分,主要是一系列的阐述,为关联交易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奠定理论基础。对于关联企业的概念,我国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学术界也是众说纷纭。关联企业作为一种企业形式,自有其独有的经济价值,但好的事物要有一定的规范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所以,需要法律规范对其进行恰当的规制。关联企业的关联交易行为是关联企业存在的需要,通过对关联交易概念的法律与经济两方面的基本特征分析,对关联交易损害债权人利益进行立法规制的必要性分析,和对现代企业中的代理问题以及代理中的利益冲突产生原因的分析,以及对关联交易可能增加资本市场的投资风险以及冲击现有公司制度方面的分析,得知关联交易的的利弊,为进一步的研究提供必要的基础。 第二部分,主要分析了我国司法实践中关联交易对债权人利益损害的表现形式以及相关的立法现状与不足。在上文概述的基础上,对我国司法实践中关联交易中债权人利益的损害表现形式进行列举式分析,进一步阐述关联交易可能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失,需要相应的法律制度进行规制,促进社会公平。再通过对我国现有的有关关联交易损害债权人立法的论述与分析,通过比较发现我国对债权人保护的现有立法有需要完善的地方。 第三部分,主要是对衡平居次原则与关联交易中债权人的保护进行分析,说明在我国其拥有规制关联交易的弥补性作用。通过历史分析法对衡平居次原则的起源进行研究,分析衡平居次制度对关联交易中债权人的保护价值以及与现有关联交易规范的差异。该原则起源于美国的深石案件,经过不断地发展得到完善。衡平居次制度与撤销权制度不同,它拥有撤销权所没有的适用范围上的广度;同时也与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不同,它拥有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所没有的处理程度上的柔性。 第四部分,主要是在前文阐述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目前的社会经济情况,对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提出了具体的建议。我国目前在关联交易中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法律规范有一定的效果,但还有需要完善的地方,由于不正当 关联交易的起始是控股股东对利益的追求丧失了原则,放弃了承诺,所以有必要加强公司调控中的诚信义务的建设,将造成债权人利益的损害行为扼杀在思想阶段,节省社会资源;同时,引进衡平居次制度对债权人的利益进行事后的救济,对控股股东利用优势地位侵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后果进行事后调整。两者与现有的法律调整规范一起为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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