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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谢
摘要
1 引言
2 对我国“通知-删除”规则的性质和功能的探究
2.1.1 我国理论界对“通知-删除”规则与避风港规则的混淆
2.1.2 美国避风港规则的性质
2.1.3 美国“通知-删除”规则与避风港规则的关系
2.2 我国现行法中的“通知-删除”规则与避风港规则
2.2.1《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免责规定与归责规定并存
2.2.2 我国避风港规则的适用范围
2.3 对我国“通知-删除’’规则性质和功能的正确认定
3 通知规则与版权间接侵权主观要件:对“知道”的认定
3.1 “知道”概述
3.2 明知
3.3 明显知道或意识标准
3.4 推定知道
3.4.1 证据法上的推定知道
3.4.2 注意义务理论下的推定知道
3.5 有理由知道
3.5.2 美国法上的“有理由知道”与“红旗测试”的关系
3.5.3《信患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
3.6 应知
3.6.1 推定知道路径下的应知
3.6.2 特殊注意义务路径下的应知
3.6.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应知”的认定
3.7 小结
4 通知规则的适用:通知的效力
4.1 通知的形式审查说
4.2 合格通知的效力
4.2.1 现行法的规定及早期司法实践
4.2.2 合格通知与明知
4.2.3 明知的内容:可能存在版权侵权
4.3 瑕疵通知的效力
4.3.1 理论界的观点及分析
4.3.2 法院对瑕疵通知效力的认定
4.3.3 区分不同情况认定瑕疵通知的效力
5 结语
参考文献
作者简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