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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谢
摘要
1 引言
2 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运行现状
2.1 保护基金的立法回顾
2.2 保护基金的法律定位
2.3 保护基金公司的制度架构
2.3.1 保护基金公司的组织结构
2.3.2 保护基金公司的职能
2.4 保护基金管理公司的运行
2.4.1 基金用途
2.4.2 基金来源
2.4.3 资金运作
2.4.4 日常管理
2.4.5 赔偿对象
3 促使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转型的因素
3.1 风险处置主要职能业已建立
3.2 现行制度的诸多不足
3.2.1 缺乏相应的法律基础及配套法规
3.2.2 保护基金公司职能定位过于单一
3.2.3 维权解决途径缺乏
3.2.4 保护基金公司治理结构不理想
3.2.5 赔偿规则设计缺陷
3.3 国际金融消费者保护趋势
3.4 国内证券市场的问题
4 域外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制度的借鉴
4.1 基金制度的立法框架及运作模式
4.1.1 立法框架
4.1.2 运作模式
4.2 功能定位
4.2.1 美国投保基金——事后补偿
4.2.2 加拿大自律监管
4.2.3 台湾证券投资人及期货交易人保护中心——全面广泛
4.3 保护基金公司治理结构的比较
4.3.1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治理模式
4.3.2 治理结构特征
4.4 赔偿规则
4.4.1 赔偿条件
4.4.2 赔偿对象
4.4.3 赔偿限额和比例
4.5 完备的赔偿程序
4.5.1 投资者保护程序的启动——效率与科学
4.5.2 赔偿程序的参与机关——角色的分化
4.5.3 投资者的参与——诉求通道
4.6 纠纷解决机制
4.6.1 美国SIPC的独立诉权
4.6.2 台湾SFIPC的诉讼代表与纠纷调解制度
5 促进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公司转型的建议
5.1 配套法律制度的完善
5.1.1 出台《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条例》
5.1.2 《证券投资者保护法》的设想
5.2 保护基金公司治理结构的专业化
5.3 多元化的法定职能
5.3.1 完善保护基金投资者教育职能
5.3.2 风险管理——构建事前、事中监控机制
5.3.3 赔付职能的改进
5.3.4 增设维权代理职能
5.4 投资者保护基金赔偿规则的完善
5.4.1 增加赔偿对象的排除情形
5.4.2 完善赔偿条件的规定
5.4.3 限制赔偿的额度
5.4.4 基金范围的扩展——保护基金与赔偿基金双轨制
5.5 投资者保护基金赔偿程序的细化
5.5.1 赋予公司启动、介入赔偿程序的主动权
5.5.2 赔偿程序与证券公司破产程序的衔接
5.5.3 交涉与信息沟通机制
6 结语
参考文献
作者简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