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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合作背景下行政诉讼制度困境与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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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政治民主化的进程的推进,行政领域也朝着民主化的方向发展。行政活动逐渐强调尊重和吸收私人的意志,希望在行政过程中完成对立法的复刻,以多数意见为主,而不再只是强调政府的决断。同时,由于现代行政由干预行政向给付行政转变,政府需要应对的事务大量增加,政府出现“失灵”,而私人的资金、知识、积极性和经验等能够帮助政府应对困境。因此,传统的单方管制模式逐渐被公私合作模式所取代。公私合作模式不仅体现民主参与,而且能够减轻政府压力,提升行政效率。
  随着公私合作的运用和发展,私人掌握公共权力并执行公共职能,行政活动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行政活动中参与的主体逐渐多元化、平等化,行政活动不再仅仅依靠单方强制型行政行为,非正式性、非权力性行政行为的运用增加,行政活动依据的规则更加多元,行政活动更加透明,信息和知识的传递更加迅速。行政活动的变化导致由其引发的行政争议也发生变化,如行政争议的类型逐渐多元化,行政争议内容多样化以及行政争议关系平等化。由于我国目前的行政诉讼制度建立于传统管制模式下,其所针对解决的是传统行政活动引发的争议。而随着行政争议发生转变,建立于传统行政模式下的行政诉讼制度开始显现出自身的不足。因此,本文以公私合作为背景,分析行政诉讼制度面临的问题以及需要做出的调整。本文第一部分主要分析了公私合作的含义、类型以及公私合作对行政方式产生的影响;第二部分则主要分析了公私合作背景下行政方式的变化从而引起的行政争议的转变;第三部分主要分析了公私合作背景下行政争议发生转变后行政诉讼制度在哪些方面有所不足,面临哪些困境,如原告资格、诉讼调解、规则适用、举证责任分配等;第四部分则就公私合作背景下行政诉讼制度面临的困境提出相应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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