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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前期与朝鲜边务交涉与合作研究——以朝鲜人越境犯罪案件的审理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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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明宣德年间开始,中朝即大致以图们江、鸭绿江为两国边界,朝鲜领有江南地方,明朝则拥有江北的土地。崇德二年(1637),清朝通过丙子之役,与朝鲜结成封贡关系后,对明朝与朝鲜的国界亦予以了继承。然而,在此后很长一段时期内①,两国在图们江、鸭绿江上游地区的边界未能得到正式、明确地勘定,加上两国地理位置相互临近,以及历史上两国民人往来密切,边界意识淡薄等原因,民人(主要是朝鲜人)越境采参、伐木、打猎、潜贸易等非法行为不断发生,并在越境过程中时而引发抢夺、伤害、杀人等重大犯罪案件②,成为清鲜两国交涉的重要问题之一。为解决民人越境犯罪的问题,早在1627年丁卯之役后,后金与朝鲜签订《江华和约》时即明文约定“各守封疆”③。1637年,清鲜封贡关系结成后,两国更进一步制定并执行了严厉的边禁措施,并通过长期而复杂的交涉,对涉及人命的重大越境犯罪案件的通报、审理、审判、执行程序及交涉方式等问题达成了一定的共识,于不同时期发展出了具有时代特色的案件审理、审判制度。清鲜就朝鲜人越境犯罪案件司法审理、审判问题的交涉,是为封贡关系下,两国除礼仪性互动之外事务性交涉的重要内容之一。
   在朝鲜人越境犯罪案件中,以越境杀人案件性质最为恶劣,引发了清鲜两国严重交涉,因此本文以历史上十一起朝鲜人越境杀害清朝人的案件作为研究对象,对案件的审理、审判过程、执行结果等进行了相应的个案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对清鲜两国进行边务交涉的基本程序及方式、朝鲜人越境杀人案件审理制度的演变、案件审理的司法依据、相关司法规定与执行结果对比等问题进行了具体探讨,对影响案件司法审判的各项人为的、政治的因素进行了归纳、总结,从而对清鲜封贡关系的本质、封贡关系下宗主国与藩属国司法运作的模式、政治与法律之间关系等问题发表了自己的一些看法,以期促进学界对清鲜封贡关系下相关问题研究的深入。
   本文共分为五部分。第一章为绪论,主要阐述论文选题的缘起,对中外学术界相关研究成果进行梳理与分析,指出既有研究成果的缺陷与不足,并在此基础上明确本文的研究方向以及研究意义。一直以来,学界对于清鲜封贡关系的研究偏重于两国政府问礼仪性、政策性的互动,对于封贡关系下两国日常事务交涉的程序及过程的研究则相对关注较少,其中尤以对清鲜两国边务交涉、司法交涉的研究更显不足。而朝鲜人越境犯罪案件的审理、审判问题正是研究清鲜边务、司法交涉问题的重要载体,通过该问题的研究对于我们把握封贡关系下,清鲜两国司法运作模式、清鲜封贡关系除礼仪性之外现实性的特征、封贡关系对藩属国司法主权的影响等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章,介绍清鲜两国的边界、边禁政策以及边境法律等内容。有清一代,朝鲜人越境犯罪的屡禁不止,一直是清鲜两国交涉的重要内容之一。尤其是在清鲜封贡关系初结时期,皇太极频发国书苛责朝鲜禁断民人越境不力,几至影响当时两国政治关系发展之程度。有鉴于此,清朝与朝鲜都制定并实行了严厉的边禁政策,限制中外民人随意出入两国边境。清朝的边禁政策主要体现在“东北封禁”政策上,严格限制内地民人随意进入东北及清鲜边境地区;朝鲜方面,则自康熙二十四年(1685)三道沟案件之后,颁布了《北边犯越事目》,对于越入清朝境内采参、伐木、贸易的朝鲜民人实行重罚。除此之外,两国还于各自的法典中,对民人越境行为的处罚进行了相应的司法规定。不同时期清鲜边禁政策或紧或驰,对朝鲜人越境犯罪案件的发生频率、案件类型及清朝对案件的处理态度都有着重要的影响,因此,于此专辟一章,予以阐明。此外,有学者,主要是韩国学者,在相关研究中指出:朝鲜人越境犯罪案件多发的根本原因,在于清鲜两国边界不明、民人边界意识薄弱,因此第二章还对清与朝鲜边界形成的历史过程进行了简要考察,以此为讨论的基础,以期回应韩国学者的上述观点。
   第三章,题为清朝前期就朝鲜人越境犯罪案件的交涉。拟将中韩史料中所记载的十一起引起清鲜交涉的朝鲜人越境杀人案件,以乾隆朝为限,分为前后两个时段分别进行考述,就案件类型、发生原因、审理、审判方式、执行结果等指标,进行对比分析,并结合适时清鲜封贡关系的发展状况进行研究。乾隆朝以前,清朝就朝鲜人越境案件的审理尚未形成专门的司法审判制度,案件的审理、审判从属于清朝发展与朝鲜封贡关系的政治需要,对罪犯的审判结果趋于严厉。而乾隆朝以降,案件审理日趋法制化、制度化,逐渐形成了专门审理朝鲜人越境杀人案件的司法制度,对越境罪犯的审判结果亦趋于宽容,但是,不容忽视的是,适时两国封贡关系的发展对于具体案件的审理过程、审判结果仍有重要影响。
   第四章,丰要讨论清鲜就审理朝鲜人越境犯罪案件进行合作与交涉的问题。本章专就朝鲜人越境杀人案件发生后,清朝与朝鲜进行交涉的主要方式、案件审理、审判的司法程序及对罪犯拟律时法律依据等问题展开探讨。有清一代,清鲜两国之间的各项交涉主要依靠遣派使行的方式来完成,民人越境案的交涉亦不例外。双方使行的每次派出,都承担着不同的交涉使命。其中尤以朝鲜所派使行为多。使行之外,文书传递亦是清朝后期两国就民人越境问题交涉的主要方式。
   随着清鲜封贡关系在乾隆朝以后走向稳定发展的轨道,清朝对朝鲜人越境杀人案件的审理亦日益体现出制度化、法制化的发展特征,先后历经了查勘敕使审理制度、中朝凤凰城会审制度、朝鲜自行审理、结果报部制度等。在不同审理制度下,清朝将案件的市理、审判、执行权向朝鲜进行了相应的让渡,但是鉴于案件的终裁权及法律监督权始终掌握在清朝皇帝手中,因此决定了清朝赋予朝鲜的各项权利随时有被收回的可能,具有不稳定的发展特征;除此之外,在不同审理制度下,拟律权所属,以及罪犯拟律的法律依据亦不尽相同。从基本情况来看,朝鲜在获得清朝允许的前提下,可按照本国相关法律规定对罪犯进行拟律,结果交由清朝三法司据《大清律例》进行复核,由清帝予以终裁。法律依据问题是判断两国涉外司法管辖权的重要标准,对于研究封贡关系下,宗主国与藩属国司法运作问题具有重大意义。
   第五章为全文总结。通过将有清一代,清鲜两国就朝鲜人越境杀人案件的审理、审判问题所作交涉为视角,对清鲜边务交涉的主要方式、交涉程序进行了相应的总结与分析,揭示了清朝对朝鲜人越境杀人案件审理制度发展变迁的历程及制约因素。除此之外,对于封贡关系下,宗主国清朝与藩属国朝鲜司法运作的模式及特征、政治与法律之间的关系等问题亦进行了相应地揭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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