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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实质性义务在我国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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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实质性义务在我国履行这个中心共分三章展开讨论:
   第一章开门见山,介绍了缔约国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下所应履行的实质性义务。具体来看,第一章共分为两个部分:第一节介绍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结构与主要内容,分别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外在形式和内在逻辑两个角度予以阐释。此外,还介绍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所规定的权利及涉及的国际国内实施机制等等问题;第二节介绍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规定缔约国所应履行的实质性义务。首先,介绍了实质性义务这一概念。其次,根据《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规定归纳了缔约国应履行的实质性义务的内容。最后,根据国内外学者的研究成果对缔约国应履行的实质性义务的层次进行划分。
   第二章以两种视角分别考察了我国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实质性义务的情况。第一种视角是从整体、全局的角度从立法、司法、行政、非政府组织和人权教育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保障作用这几个维度考察了我国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实质性义务的情况,重在指出我国实质性义务履行方面存在的共性特征及存在的问题。第二种视角是从经济、社会和文化各类具体权利出发,考察《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的相关规定,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一般性意见的相关内容,我国保障这类权利的相关性立法及政策措施,国内学者关于此类权利保障的调查、研究,我国近年来有关暴露出了的热点问题等。
   第三章从三个大的层面提出了完善我国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途径与措施。第一节提出缔约国意欲完善《国际人权公约》的履行必然离不开国内个人人权意识的培养。通过追溯人权公约的历史可以看出我国传统文化与人权公约思想内涵之间的实质性差异。所以有必要针对性地建构我国的人权文化、培养人权意识。第二节介绍了从制度上保障人权的根本途径,国内学者指出只有制度层面上设立国家人权机构才能更有力地推动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更好地保障和实现我国各项人权。第三节根据国内学者的概括总结了我国人权保障模式的特点及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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