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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造“阳光政府”——论政府信息公开与档案开放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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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第一章政府信息公开概述

第二章我国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

第三章政府信息公开背景下档案开放利用的内容、方式和主体

第四章政府信息公开背景下档案开放利用涉及的法律问题

第五章政府信息公开对档案学理论和档案工作的影响

小结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硕士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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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提高政府透明度,实行政府信息公开是目前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做法。政府信息公开的观念在20世纪进入全面发展阶段。各个法治国家纷纷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制度,以此来严格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的行为,同时信息的公开不仅满足了公民的知情权,也使政府的行为得到了公民的监督和判断,使社会民主进程得到了较大发展。 进入新世纪以来,中国的历史翻开了新的一页。随着我国加入WTO,国际合作一体化的趋势使得政府寻求更多的与国际逐渐接轨的管理方式。此外,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公众对于政府及其各部门行政行为的透明度提出了更高要求,这就使得在我国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成为一种必然。因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信息时代推动经济发展的需要,是建立“开放”、“透明”、“廉洁”、“高效”政府的需要。另外,我国公民知情权的保护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确立奠定了法理基础。政府信息公开在我国虽然没有制定明确的法律作为一项制度要求执行,但是它有一定的实践基础。档案部门对“红头文件”的开放就是一个例子,只是它是一定范围、一定限度的开放。 信息社会的开放性、效益性和法制性推动和影响着档案的开放利用。在政府信息公开背景下的档案开放利用挑战传统的理念,原有的机制,可以说是机遇与挑战并存,改革与发展同在。因此,档案开放利用工作也要适时做出调整。首先是档案开放利用的内容。政府信息公开实行的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所以档案开放利用内容应包括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主体的职务范畴档案、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主体的事权、财权、人事权方面的档案、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主体行政过程档案。在政府信息公开背景下,涉及政府活动的档案有一大部分是要求公开的。但并不意味着所有的政府信息都是可以公开的,实际上,还是有相当一部分政府信息是不可予以公开的。这主要是出于国家利益安全的考虑,针对国家机密信息不予公开,这一般涉及到国家安全信息、外交方面的信息、贸易秘密和商业、金融信息以及刑事侦查等信息,防止它们泄露出去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利益;另外,有些信息涉及到与一般公共利益没有关系的政府机关内部的人事规则与制度,或者纯粹是公民个人的隐私信息,也不予公开。 其次是档案开放利用的方式。在政府信息公开背景下,档案开放利用可以采取举办馆藏档案展览或陈列、编纂政府信息档案、采用群众性情报手段、利用的现代化手段和公开现行文件五种方式。最后是档案开放利用的主体,其中发挥重要作用的是档案馆和现行文件阅览中心。 在政府信息公开的背景下,档案的开放利用还会涉及很多法律问题。主要是档案利用中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和知识产权的保护。涉及知识产权的主要有一是作品档案的公布权与作品的发表权认定;二是作品档案的著作权合理使用和公民的合法使用之间的关系;三是档案编研(包括档案数据库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及其保护。这些问题在网络环境下也依然存在。 政府信息公开在一定程度上是要求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向社会开放现行公务文件和档案,积极、主动、及时地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尤其是现行文件公布与公开。与此同时我国档案界人士也普遍地感到我们熟知的档案学理论似乎不能圆满地诠释由档案部门对外提供现行文件服务的一些问题,因此政府信息公开和现行文件对外提供利用就给我国档案学术界对对文件生命周期理论、现行文件的第一价值、第二价值等问题进行重新思考。同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也对档案工作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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