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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星航运公司诉招商局物流公司、合肥索尔特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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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引言

一、研究意义

(一)理论意义

(二)实践价值

二、研究综述

(一)国内研究现状

(二)国外研究现状

(三)评析

三、研究方法

(一)案例分析法

(二)比较分析法

(三)文献分析法

四、研究创新

第一章 以星航运公司诉招商局物流公司、合肥索尔特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概述

第一节 案情简介

一、案件基本事实

二、法院裁判结果

第二节 争议焦点

一、以星航运公司与招商局物流公司、合肥索尔特公司之间法律关系如何认定

二、招商局物流公司、合肥索尔特公司是否为涉案货物托运人

三、目的港无人提货情形下招商局物流公司、合肥索尔特公司是否对以星航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 以星航运公司与招商局物流公司、合肥索尔特公司之间法律关系的界定

第一节 以星航运公司与招商局物流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

一、《订舱协议》的性质分析

二、以星航运公司与招商局物流公司之间构成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律关系

第二节 以星航运公司与合肥索尔特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

一、涉案提单的性质分析

二、以星航运公司与合肥索尔特公司之间不构成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律关系

第三节 招商局物流公司与合肥索尔特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

一、涉案《订舱委托书》的证明力分析

二、招商局物流公司与合肥索尔特公司之间不构成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律关系

第三章 招商局物流公司、合肥索尔特公司与涉案货物的关系界定

第一节 招商局物流公司是否为涉案货物托运人的分析

一、招商局物流公司是涉案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

二、招商局物流公司是《海商法》中的托运人

三、招商局物流公司是涉案货物托运人

第二节 合肥索尔特公司是否为涉案货物托运人的分析

一、合肥索尔特公司是涉案提单记载的托运人

二、合肥索尔特公司不是涉案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

三、合肥索尔特公司不是《海商法》中的托运人

四、合肥索尔特公司不是涉案货物托运人

第四章 目的港无人提货情形下招商局物流公司、合肥索尔特公司的责任分析

第一节 目的港无人提货责任的性质分析

一、目的港无人提货的内涵

二、目的港无人提货责任是违约责任

第二节 招商局物流公司是否对以星航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分析

一、招商局物流公司具有提货义务

二、招商局物流公司的违约行为产生损害事实

三、招商局物流公司的违约责任不具免责事由

四、招商局物流公司应对以星航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节 合肥索尔特公司是否对以星航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分析

一、合肥索尔特公司不具提货义务

二、合肥索尔特公司不对以星航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本案对中国的启示

第一节 补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制度的一般规定

一、增设实际托运人

二、界定“目的港无人提货”概念

第二节 完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托运人责任制度

一、明确托运人提货义务

二、划定托运人货物运输的责任期间

三、明晰托运人在目的港无人提货时承担风险和费用的责任

第三节 加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利益保护

一、赋予承运人在目的港无人提货时货物寄仓的权利

二、给予承运人在目的港无人提货时选择索赔主体的权利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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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录项

  • 作者

    罗文苑;

  • 作者单位

    贵州大学;

  • 授予单位 贵州大学;
  • 学科 法律(非法学)
  • 授予学位 硕士
  • 导师姓名 孙志煜;
  • 年度 2020
  • 页码
  • 总页数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F55K25;
  •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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