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
引言
一、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主体:网络服务提供者
(一)学界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类型化的理论争鸣
1.按服务内容、信息传输过程或承担的功能划分
2.按服务类型或技术控制可能性划分
3.以相关法律法规为蓝本进行的划分
4.对各种类型化学说的评价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定位:保证人地位
1.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的危险源具有支配力
2.网络服务提供者对危险源内的违法信息的明知
3.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具有期待可能性
(三)网络服务提供者类型化的基础:本罪保护的法益
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内容
(一)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性质
(二)学界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管理义务内容的学说梳理
1.技术功能与义务类型区分理论
2.禁止性义务与强制性义务区分理论
3.根据违法信息发生的时间节点划分理论
4.根据本罪造成的危害后果进行划分
5.关于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各种学说的反思
(三)我国网络服务提供者管理义务立法的特点及与刑法的对接
三、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履行标准和义务违反的判定
(一)作为义务履行标准构建
1.刑事作为义务履行程度判定
2.作为义务履行时间节点
(二)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
1.行政前置性要件成立的必要性考究
2.责令主体的明确
3.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内容与形式
4.监管部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克服
(三)网络服务提供者拒不改正的认定
1.改正作为可能性的判定
2.结果规避可能性的判断
3.改正程度的判定
结语
参考文献
个人简介、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致谢
吉林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