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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h】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中的网络安全管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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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引言

一、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主体:网络服务提供者

(一)学界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类型化的理论争鸣

1.按服务内容、信息传输过程或承担的功能划分

2.按服务类型或技术控制可能性划分

3.以相关法律法规为蓝本进行的划分

4.对各种类型化学说的评价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定位:保证人地位

1.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的危险源具有支配力

2.网络服务提供者对危险源内的违法信息的明知

3.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具有期待可能性

(三)网络服务提供者类型化的基础:本罪保护的法益

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内容

(一)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性质

(二)学界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管理义务内容的学说梳理

1.技术功能与义务类型区分理论

2.禁止性义务与强制性义务区分理论

3.根据违法信息发生的时间节点划分理论

4.根据本罪造成的危害后果进行划分

5.关于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各种学说的反思

(三)我国网络服务提供者管理义务立法的特点及与刑法的对接

三、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履行标准和义务违反的判定

(一)作为义务履行标准构建

1.刑事作为义务履行程度判定

2.作为义务履行时间节点

(二)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

1.行政前置性要件成立的必要性考究

2.责令主体的明确

3.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内容与形式

4.监管部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克服

(三)网络服务提供者拒不改正的认定

1.改正作为可能性的判定

2.结果规避可能性的判断

3.改正程度的判定

结语

参考文献

个人简介、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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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录项

  • 作者

    王辰;

  • 作者单位

    吉林大学;

  • 授予单位 吉林大学;
  • 学科 刑法学
  • 授予学位 硕士
  • 导师姓名 王军明;
  • 年度 2020
  • 页码
  • 总页数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TP3TN9;
  •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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