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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款支付条件和义务主体的认定以成都某工程检测研究所诉四川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成都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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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声明

绪论

(一)研究目的与意义

1、理论意义

2、现实意义

(二)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1、案例分析法

2、文献分析研究法

3、综合分析法

4、经验总结法

(三)难点和创新

一、基本案情与本案争议焦点

(一)基本案情

(二)本案争议焦点

1、本案工程款的支付条件是否应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为准

2、本案50万元工程款的支付义务主体如何确定

二、案件评析

(一)本案工程款的支付不应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算为付款条件

1、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的涵义与方式

2、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法定前提

3、本案结算依据是社会第三方审计和内部审计的审计结果

4、案涉建设工程款的付款条件不成就

(二)本案50万元工程款的支付主体的确定

1、成都某建设工程公司不应支付50万元工程款

2、四川某建筑劳务公司不应返还50万元款项

三、思考与建议

(一)“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竣工结算依据”存在的不足和完善建议

1、“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竣工结算依据”存在的不足

2、完善建议

(二)民事主体在签订建设施工领域合同的注意事项

结论

致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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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随着建筑业市场的快速发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争议成为其主要诉因之一。尽管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做出了相关规定,但由于建设工程合同本身的复杂性和建设工程价款相关法律问题的专业性,导致案件处理难度增大。当前虽有大量的研究,但目前对建设工程价款支付结算问题缺乏具体完善的解决方法和防范措施作为各方参考。因而,深入开展结算纠纷的相关问题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基于以上原因,本文以成都某工程检测研究所诉四川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成都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检测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为例,试评析本案的争议焦点:1、本案建设工程款的付款条件是否应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算为准;2、本案五十万元工程款的支付主体如何确定。笔者利用当前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结合合同解释、审计支付结算、建设工程款结算依据、表现代理行为等法学理论综合案情进行分析,得出结论,本案工程款支付条件不依赖于审计机关的的审计结论,支付条件尚未成就;案涉50万元的支付主体不应为四川某建筑劳务公司和成都某建设工程公司。最后,笔者以本案为出发点,梳理了审计制度和将审计结果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该规定存在的不足,并在立法层面和建设施工合同签订中提出一些思考与建议,以期能为此类纠纷的解决起到一定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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