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
绪论
(一)研究目的与意义
1、理论意义
2、现实意义
(二)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1、案例分析法
2、文献分析研究法
3、综合分析法
4、经验总结法
(三)难点和创新
一、基本案情与本案争议焦点
(一)基本案情
(二)本案争议焦点
1、本案工程款的支付条件是否应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为准
2、本案50万元工程款的支付义务主体如何确定
二、案件评析
(一)本案工程款的支付不应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算为付款条件
1、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的涵义与方式
2、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法定前提
3、本案结算依据是社会第三方审计和内部审计的审计结果
4、案涉建设工程款的付款条件不成就
(二)本案50万元工程款的支付主体的确定
1、成都某建设工程公司不应支付50万元工程款
2、四川某建筑劳务公司不应返还50万元款项
三、思考与建议
(一)“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竣工结算依据”存在的不足和完善建议
1、“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竣工结算依据”存在的不足
2、完善建议
(二)民事主体在签订建设施工领域合同的注意事项
结论
致谢
参考文献
西南科技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