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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中的税收优先权问题研究——以类型化分析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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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导论

一、选题背景

二、研究意义

三、文献综述

1.国内研究现状

2.国外研究现状

四、研究方法

第一章 我国破产清算中税收优先权的现实问题

第一节 我国破产清算中税收优先权的立法现状

一、一般规定:《税收征管法》第45条

二、特殊规定:《破产法》第109、113条

三、立法总结:法律适用逻辑的相互否定与割裂

第二节 我国破产清算中税收优先权的现实困境

一、学理上:破产法与税法定位问题之分歧

二、实务上:破产清算中税收债权清偿顺位之冲突

第二章 破产清算中税收优先权类型化分析的理论基础

第一节 类型化分析的基础:破产法与税法的差异化规定

一、税法语境下的税收优先权

二、破产法语境下的税收优先权

第二节 类型化分析的背景:域外税收优先权制度的立法与实践

一、财团债权模式

二、优先权模式

三、普通债权模式

四、立法总结:税收优先权的权利范围和效力等级的弱化

第三节 类型化分析的原则:破产法与税法结合下的调适原则

一、量能课税原则

二、最优征税原则

三、优先保障债务人存续原则

四、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原则

第三章 税收优先权类型化分析之整体安排

第一节 我国破产清算中税收债权的类型化划分

一、破产清算中的新生税款

二、基于纳税担保的税收

三、无担保的税收债权

四、破产税收的从债权

第二节 我国破产清算中税收债权的细化规定

一、特殊成因欠税的清偿

二、纳税申报责任的归属判断

三、企业清算所得税的计算

四、破产清算程序中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节 我国破产清算中税收债权的立法完善

一、新生税款应当列入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二、进行纳税担保的税收债权应被视为担保物权

三、建立狭义的税收优先权制度

四、对税收的滞纳金、罚款区分对待

结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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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税收优先权问题是企业在破产清算过程中不可避免会涉及到的问题,而《税收征管法》第45条于《破产法》第109、113条中作出的相异规定引起了实务界和理论界的困扰与反思,至今仍然意见不一、争议不断。该问题的症结在于破产法与税法的定位属性之差异以及关于税收债权的受偿顺位问题冲突。两法间的冲突透视出对税收债权类型化分析的缺漏,在《税收征管法》着手修改的背景下,两法之间的理念与价值应当更进一步的衔接起来,即如何破产清算中的税收债权条分缕析的进行全面的结构,在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博弈中找到适当的平衡点,以期研究的视野能够覆盖到整个税收债权的各组成部分。促进税收债权与各方利益之间的协调,同时彰显秩序与效率的社会价值。  本文围绕破产清算过程中的税收债权进行展开,从横向和纵向两个角度,结合税法的基础理论,对破产清算中的税收优先权进行分析。横向上从两个方面切入,在对我国破产清算中税收债权的立法现状进行研究的基础上,一方面聚焦于税法与破产法两法之间的法域属性及其关于破产债权的债法属性之差异,厘清税法与破产法之间的理念分歧,处理好两法的定位问题,系统解决两法之间的冲突;另一方面对实务过程中出现的破产清算中税收债权的受偿顺序冲突进行分析,得出其核心问题在于“税款”如何界定、税收债权优先于何种权益以及优先到何种程度的结论。  纵向上聚焦于破产清算中类型化研究的逻辑基础,原则以及域外的有益经验,探讨出破产法与税法共有的调适原则,对税收债权的优先层级何效力进行细分,将其解构为四种典型模式的税收债权,并且分析各部分权利与担保物权及普通债权的受偿顺位关系,进行分析和论证,结合新性税款定位的解释论视角,围绕税收债权与私债权的冲突与协调进行延展,对已经类型化的各部分税收债权提出破产清算中的税收优先权的立法完善建议,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实现税收债权受偿顺位的重构。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以期对《税收征管法》与《破产法》的立法衔接与联动修改有所裨益,以求突破传统的理论困境,有益于破产涉税规则的制度建设,并提出破产清算中的税收优先权的立法完善建议,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实现税收债权受偿顺位的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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