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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职务犯罪的概念和特点
1.土地职务犯罪的概念
(1)犯罪主体范围广
(二)土地职务犯罪的构成要件
1.土地职务犯罪的主体
(三)土地职务犯罪的相关立法规定
二、惩处土地职务犯罪的立法现状分析
(一)对犯罪主体的规定不明确
1.土地职务犯罪入罪标准高
2.对土地方面的损失认定标准不规范
3.土地职务犯罪处罚轻刑化严重
4.对土地职务犯罪案件判决倾向于轻缓化
(三)刑罚设置和量刑层次不明确
1. 法定刑设置的量刑层次不明确
(四)对土地资源的刑法保护不充分
1.非法开发、利用、毁坏土地的相关行为未予以犯罪化
2.对土地资源的刑法保护仍存在空白
3.刑法应把土地的经济利益和生态功能立于同等地位
(五)法官对土地职务犯罪的量刑裁量空间大
3.量刑标准方面,量刑裁量空间大
4.罚金刑的具体额度规定不明确,自由裁量权大
三、惩处土地职务犯罪的具体立法完善路径
(一)明确土地职务犯罪的主体范围
1.将单位犯罪纳入其犯罪主体中
2.准确适用法律,明确特殊主体的范围
3.明确规定“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范围
1.把“徇私舞弊”作为土地职务犯罪量刑情节
2.明确土地损失的认定标准
3.降低相关土地犯罪的入罪标准
4.降低环境监管失职罪的入罪标准
(三)科学化刑罚设置和量刑层次
1.明确土地职务犯罪量刑的标准和幅度
2.量刑情节科学化
3.科学确立土地损失的认定标准
(四)通过立法,完善对土地职务犯罪的具体规定
1.完善土地职务犯罪刑法的具体规定
2.完善土地职务犯罪立法应凸显生态环境的重要性
1.规范量刑标准,从实体上对裁量权加以约束
2.完善缓刑的适用条件,增设程序性条件
参考文献
致 谢
安徽财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