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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防范语境下金融合同自由限制的司法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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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导论

0.1 问题提出

0.2 文献综述

0.2.1 金融司法对金融治理的作用

0.2.2 部门规章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0.2.3 小结

0.3 研究思路与主要内容

0.3.1 研究思路

0.3.2 主要内容

0.4 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

0.4.1 研究方法

0.4.2 创新之处

1. 风险防范语境下金融司法理念的变革

1.1 强监管背景下金融司法理念的变化

1.1.1 个案中金融司法裁判思路的变化

1.1.2 金融审判指导意见中的司法导向

1.2 金融审判思维的革新:穿透式审判

1.2.1 穿透式审判的缘起

1.2.2 穿透式审判的目的

1.3 金融司法理念变化的现实动因

1.3.1 风险防范语境下法条主义的局限性

1.3.2 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政治逻辑

2. 司法限制金融合同自由的理论基础

2.1 司法限制金融合同自由的功能机理

2.1.1 司法视角下的金融本质与金融交易

2.1.2 金融法二元规范结构下司法的功能

2.1.3 司法限制金融合同自由的规制意义

2.2 风险社会视域下的能动司法理念

2.2.1 能动司法理念的内涵

2.2.2 能动司法在金融治理中的作用

3. 金融合同自由限制的能动司法实践

3.1 借助对效力性强制规定的解释否定合同效力

3.1.1 司法裁判的基本思路与路径

3.1.2 强制性规定的规范目的解释

3.1.3 效力性强制规定的司法识别

3.1.4 强制性规定的司法适用思路

3.2 依据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否定合同效力

3.2.1 司法裁判的基本思路与路径

3.2.2 社会公共利益规范功能的实现

3.2.3 社会公共利益概念的立法演进

3.3 依据违背公序良俗条款否定合同效力

3.3.1 司法裁判的基本思路与路径

3.3.2 “公共秩序”的司法认定标准

3.3.3 违反部门规章与公序良俗的适用

3.3.4 违反国家政策与公序良俗的适用

3.4 穿透式审判思维在金融司法中的运用

3.4.1 同谋虚伪金融交易的穿透式审判

3.4.2 明股实债中的真实意思表示认定

4. 金融合同自由限制的司法进路构建

4.1 金融合同自由限制的宏观价值考量

4.1.1 防范金融市场风险的考量

4.1.2 把控金融创新边界的考量

4.1.3 审慎干预私法自治的考量

4.2 金融合同自由限制的微观裁判思路

4.2.1 金融司法呼应金融监管的协同理念

4.2.2 利益衡量方法在金融审判中的运用

4.2.3 部门规章在金融审判中的适用思路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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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的公共政策语境下,法院不再坚持以往“违反部门规章不影响合同效力”的司法立场,强调要充分尊重监管规定和交易规则,确保司法裁判导向与行政监管目标的协调统一,用“穿透式审判”思维否定掩盖金融风险、规避监管的行为效力。金融强监管背景下,司法理念与监管目标趋于一致,金融司法呈现出“监管化”的趋势。在司法的视角下,金融交易的本质是契约,无论多么复杂的金融交易结构,皆由一个个合同构成。事实上,违反监管规定的金融交易正是在“意思自治、契约自由”的掩护下,以金融创新为名,掩盖金融风险,规避监管。法院超越僵化的法条能动司法,对虽然只是违反部门规章等低位阶监管规范,但可能危及金融安全的交易,利用法律解释技术,分别借助对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解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条款、违反公序良俗条款、穿透式审判思维等裁判通道,否定其合同效力,引导和规范金融市场交易。通过类型化的方法明确金融合同无效具体情形,规范金融市场的交易秩序,稳定金融交易预期。不过,司法在对金融交易进行干预时,应该以鼓励交易为原则,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作为其限制合同自由的边界。从国家治理的角度而言,稳定有序的司法干预形成了对金融监管的有力支持,促进了国家金融政策目标的实现。  主要内容:基于“司法现象——理论解释——实践经验——进路构建”的行文逻辑,全文共分为五部分。导论部分提出问题,即在防范重大金融风险的强监管背景下,法院在司法裁判中如何通过对金融合同自由的限制,进而落实防范金融风险的政策目标?第一章,客观描述在“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的公共政策语境下,金融司法理念的变革。第二章,对司法通过限制金融合同自由,主动介入金融风险治理的司法现象,从民商法原理和能动司法两方面进行理论解释。第三章,从实然的角度描述金融合同自由限制的能动司法实践,类型化分析了金融合同自由限制的四种裁判思路。第四章,在风险防范语境下,从宏观价值考量和微观裁判思路两个角度,对金融合同自由限制的司法进路构建进行了讨论。  创新之处:以往对司法在金融风险治理中的作用研究,多是从应然的层面进行设想,忽略了从实然层面研究司法在金融风险防范中的功能机理。然而,在司法的视角下,金融交易的本质是契约,市场主体所追逐的经济利益,在法律上体现为合同财产权利,司法对金融合同效力的认可与否,决定了市场主体追求的合同财产权利能否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法院正是在司法裁判中通过对违法金融交易行为效力的否定,引导规范金融交易。通过类型化的方法明确金融合同无效的具体情形,以规范金融市场的交易秩序,稳定交易预期,从而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著录项

  • 作者

    朱景龙;

  • 作者单位

    西南财经大学;

  • 授予单位 西南财经大学;
  • 学科 法律硕士(非法学)
  • 授予学位 硕士
  • 导师姓名 唐清利,朱悦蘅;
  • 年度 2020
  • 页码
  • 总页数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 关键词

    金融交易,合同自由,司法实践,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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