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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操纵他人股票账户进行交易的行为应如何定性——以关某故意毁坏财物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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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引言

一、案件基本情况

(一)案由

(二)基本案情

(三)分歧意见

(四)争议焦点

二、本案相关问题的法理分析

(一)非法操纵他人股票账户进行交易行为罪与非罪的分析

1.基于现实化层面依据的分析

2.基于理论化层面依据的分析

(二)关于故意毁坏财物罪构成要件的认识

1.“股票”能否成为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对象

2.故意毁坏财物罪中“毁坏”之解读

(三)故意毁坏财物罪与任意毁损型寻衅滋事罪的辨析

(四)破坏生产经营罪中“其他方法”的解释

1.刑法解释规则

2.“其他方法”之刑法解释

3.“其他方法”的刑法解释结论

三、本案的分析与结论

(一)本案所涉行为构成犯罪

(二)本案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三)本案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四)本案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四、本案的研究启示

(一)合理适用刑法解释方法

(二)加强综合防范和治理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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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进步和信息网络的高速发展,证券市场逐渐活跃和繁荣,证券交易也趋向现代化、智能化,这对于社会资源的配置和交换起到了调整与优化作用。股票作为一种有价证券,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它一方面吸引了越来越多的投资群体,另一方面也滋生了层出不穷的犯罪现象。由于网络本身的虚拟性和匿名性,导致股票相关类犯罪往往具有高度的隐蔽性。其多样化的作案手段与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更是给司法机关带来了许多案件定性上的难题。本文通过探讨关某非法操纵他人股票账户进行交易的案例,搜集和整理学界的相关争议问题,对非法操纵他人股票账户进行交易的行为涉及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除了引言,本文分为四个部分,共约两万余字:  第一部分是对本案案情的简要介绍。对于本案有四种不同的处理意见,第一种认为关某不构成犯罪,第二种认为关某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第三种认为关某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第四种认为关某构成寻衅滋事罪。针对上述分歧意见,总结出本案的争议焦点:第一,非法操纵他人股票账户进行交易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第二,非法操纵他人股票账户进行交易的行为是否属于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毁坏”;第三,如何理解破坏生产经营罪中的“其他方法”。  第二部分是针对上述争议焦点展开的相关法理问题的分析。具体包括:首先,以犯罪概念为界分标准,从现实层面和理论层面两个角度讨论非法操纵他人股票账户进行交易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其次,分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成要件,重点论述以下问题:一是股票能否成为该罪的对象,二是从“效用侵害说”“有形侵害说”“物质的毁损说”三种学说以及国内的理论观点对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毁坏”行为进行理解,并且从主客观方面对故意毁坏财物罪和任意毁损型寻衅滋事罪进行辨析;再次,运用刑法解释方法对破坏生产经营罪中的“其他方法”进行解释,讨论刑法解释方法的位阶问题,利用语义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的方法分析得出结论。  第三部分是本案的研究结论。该部分结合前文法理部分的分析与论证,对本案所涉行为展开具体分析与评价。本文认为本案中关某的行为构成犯罪,不属于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毁坏”行为,不符合任意毁损型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最终应当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定罪论处。  第四部分:本案的研究启示。以关某故意毁坏财物案为例,对非法操纵他人股票账户进行交易行为定性问题的研究分析,并提出建议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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