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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撤销复审诉讼中高度盖然性标准适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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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前,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规划进入新阶段,商标撤销复审诉讼案件的数量持续增多。此类案件由商标评审行政机关为被告,已成为解决商标行政管理争议的重要平台。但是,此类案件中高度盖然性标准的适用,存在理论研究和实践上的问题,因此需要对这一问题深入研究。对此,本文以行政诉讼证明标准为核心,采用价值分析法探讨理论逻辑,并通过实证分析法总结实践中的适用问题,继而运用规范分析等方法探寻问题缘由,最后结合我国立法实际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商标撤销复审诉讼中高度盖然性标准具有适用上的理论逻辑。首先,此类诉讼的证明活动较为特殊,主要体现在其证明对象、事实证据、证明后果三方面;其次,此类诉讼中适用高度盖然性标准具有可行性,主要在于该标准符合行政诉讼案件、契合商标撤销复审诉讼的要求;最后,上述特性,要求高度盖然性标准适用协调三方面的关系:司法谦抑与依法审查、事实审查规则的确定与变化、合法权益保护与证明行为规制的关系。  商标撤销复审诉讼中高度盖然性标准存有适用的问题。通过分析案例发现,第一,诉讼文书中高度盖然性标准的适用表述混乱:主要在该标准与优势证据标准杂糅、其表述形式与实质内涵不符。第二,高度盖然性标准“使用行为”的认定,存在“扩张认定规则”与“严格认定规则”的矛盾。第三,诉讼新证据的适用规则不当:主要在新旧证据的适用方式混同、认定之下的判决方式不足。  商标撤销复审诉讼中高度盖然性标准的适用问题源于理论或立法上的原因。具体而言:针对适用表述的问题,主要在于高度盖然性标准内涵界定的混乱;针对“使用行为”的高度盖然性标准适用问题,主要在于“使用行为”的高度盖然性标准含义含混和认定规范抽象;针对诉讼新证据的适用规则问题,主要在于诉讼其定位粗疏:这表现在标准的修正规定缺失、行政判决种类的规定不足。  基于上述的问题与原因分析,商标撤销复审诉讼中高度盖然性标准适用应在三方面完善。第一,明晰其适用表述:既要从概念、特征、体系地位上明确高度盖然性标准的内涵理论,也要从行政诉讼法与司法解释层面,确定高度盖然性标准的立法规定。第二,优化“使用行为”高度盖然性标准适用的认定规则:明确“使用行为”的公开性与合法性的理论含义,并且完善其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认定规范。第三,调整对诉讼新证据的高度盖然性标准的适用规则:增加高度盖然性标准的修正规定,同时补充“撤销并确认合法”的判决形式。  本文对商标撤销复审诉讼中高度盖然性标准适用的理论研究,还存在不足;针对实践中问题的建议,尚需在实际审判工作中进一步审视和完善。期望在知识产权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建设的背景下,为推动我国商标撤销制度的建设和研究,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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