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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董事会在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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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 引言

1.1 万科案引发对上市公司治理的思考

1.2 问题的提出—董事会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地位

2 公司治理之董事会法律地位的探讨

2.1 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变迁

2.1.1 从“股东会中心主义”到“董事会中心主义”

2.1.2 从“股东会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转变的原因

2.2 我国上市公司是否应当走“董事会中心主义”之路

2.2.1 我国上市公司的本土化研究

2.2.2 对董事会地位的理性思考

3 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的法律地位定位及存在问题

3.1 立法对于董事会的定位

3.2 立法中董事会存在的问题

3.2.1 表述不清晰,权力划分模糊

3.2.2 行政规章的“越权”

3.3 实践中董事会在上市公司存在的问题

3.3.1 董事会权力的“扩张”

3.3.2 “内部人控制”

3.3.3 董事会被大股东控制

4 对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法律地位的建议

4.1 保证董事会的独立性

4.1.1 通过立法保证董事会的独立性

4.1.2 确立董事会法律地位的基本原则

4.2 合理配置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中董事会的权力

4.2.1 董事会与股东大会的权力分配

4.2.2 董事会与经理层的权力分配

4.2.3 董事会与监事会的权力分配

5 结论

参考文献

索引

作者简历及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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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现代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实际上大部分国家的公司治理为“董事会中心主义”,董事会在公司中处于核心地位。但是,对于董事会究竟应当处于什么地位,公司究竟应当运用何种治理模式仍有争论,我国目前是“股东会中心主义”,对于我国而言,我国上市公司大部分是国有企业改制而来,董事会在实践中已经体现出一系列问题,有学者表示我国实际上已经形成“董事会中心主义”,所以厘清董事会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地位,对于上市公司意义重大。本文旨在通过实证研究的方式,对上市公司股权分配、目前上市公司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等的研究以及理论研究,探讨我国是否应当建立“董事会中心主义”及我国董事会在上市公司中的法律地位。
  文章引言以万科案控制权的争夺引发笔者的思考—董事会在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地位。第二部分通过探讨国外从“股东会中心主义”到“董事会中心主义”的转变及其原因:现代公司规模扩大、股权分散导致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经营者控制公司形成“董事会中心主义”,通过分析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证明我国几大部分的上市公司近十几年来一直股权相对集中,不存在股权分散而适用“董事会中心主义”的现实需要,其次,笔者认为应当理性看待董事会职能的扩大,公司最高决策权仍旧属于股东大会,而且现在公司作为客体参与公司管理的情况越来越多,其不同于个人股东,有积极参与公司治理的意愿,所以笔者并不认可“董事会中心主义”。第三部分探讨了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的法律地位定位及立法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例如立法上的模糊,实践中存在“内部人控制”、董事会被大股东控制等,第四部分提出建议:笔者不同意“董事会中心主义”,但是不可否认董事会目前存在各种问题,最主要的原因及表现出来的结果就是董事会的独立性不足,所以笔者认为应保证董事会的独立性。根据现实需要适当扩大董事会的职权,并且通过立法、公司章程明确其职责,其与股东大会应当分工,互不越权,同时应当明确其与公司其他机构的权力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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