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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相容性问题分析——以项目法人责任制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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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制度经济学家在对于制度的认识中把制度作为旨在减少人与人之间不确定性的一种社会博弈规则。在生产力发展所引起的整体制度结构的制度变迁中,每一种制度作为一个制度单位,始终面临着与其他制度相互作用的过程中是否相容的问题,制度作为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一种工具和手段,对于其是否与其他制度相容也应该是以制度的有效性即是否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去评判的。
   建国以来,随着经济体制的不断调整和转变,项目管理体制同时经历一个变革过程,那么项目管理体制是怎样随着经济体制进行变革的呢?对于这一问题的回答有助于帮助我们理解目前为什么确定以项目法人责任制为核心的项目管理体制。
   项目建设中实施项目法人责任制是旨在促使项目建设主体通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通过实现产权明晰,明确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权、责、利,从而提高项目投资的效益。
   在考虑不同行业的不同项目的自身特点的情况下,项目法人责任制作为一个正式制度,面临实施范围和实施效力的问题。以铁路行业为例,朔黄铁路以其在铁路建设运营中的“特殊性”有效地实施了项目法人责任制,取得了良好效果,获得了宝贵的成功经验。我国国有铁路建设依然以工程指挥部为主,在建设过程中出现了“三超”、“三边”“三多”等现象极为普遍,且给铁路运营带来很多额外成本以及安全隐患。朔黄铁路实施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成功经验对于中国铁路建设运营模式的的改革具有良好的启示作用。但是国有铁路由于面临政企不分、铁路运输主体—铁路局的企业产权缺位以及组织结构不合理等问题,使得铁路建设运营不能够实现一体化,目前仍不具备实施项目法人责任制的基础。解决国有铁路建设运营效益的问题的关键也就在于解决国有铁路面临的以上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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