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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公司资本制的变革与挑战——从欧盟公司法资本指令到中国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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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摘要

引言

第一章 法定资本制的意义与功能

第一节 法定资本制的意义

一、德国法中的确定资本原则

二、我国公司法学说中的法定资本制

第二节 法定资本制的功能

一、德国学说的传统见解

二、德国学说的新见解

三、我国学者的观点

第二章 法定资本制在欧洲遇到的挑战与学者的反思

第一节 欧盟公司法资本指令的意义、适用范围

一、资本指令的核心——公司资本制

二、适用范围

第二节 欧盟公司法资本指令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资本的公示

二、最低实收资本的限制

三、股东出资的相关规范

四、盈余分派的限制

五、报告亏损

六、公司取得自己股份

七、公司的增资

八、公司的减资

第三节 欧洲学者对资本指令的反思与批判

一、SLIM与Winter报告

二、欧盟委员会的回应

三、关于法定资本制的争论

第三章 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问题与反思

第一节 我国公司法中的资本制度

一、历史的回顾

二、地方的探索

三、2013年《公司法》对公司资本制的修改

第二节 法定资本制存在的问题与反思

一、法定资本仅具有形式上的意义

二、对真实出资原则的反思

三、法定资本制与小型公司

结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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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有限责任为世界各国公司法的基础,其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将公司破产的部分风险由股东转移给债权人承担。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以欧盟成员国为主的大陆法系国家发展出被称为法定资本制(或资本三原则)的一套制度,并为我国所继受。然而近年来,法定资本制在欧盟、美国引起了学者的反思与批判,这也是本文探讨我国公司资本制的规定能否有效处理股东与债权人的利益冲突的原因。
  本文首先对法定资本制或资本三原则加以辨析,并对公司资本的功能加以评介。其次,深入探讨集中体现法定资本制的欧盟公司法资本指令,及欧洲学者对这一制度的反思与修改建议。最后,本文回顾了我国公司资本制的几次修改,并参照欧洲学者的讨论,探讨了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具体规定,并对2013年修正后的《公司法》加以评析。
  本文通过对欧盟公司法资本指令的介绍,并对与资本制度相关的规定进行分析后,认为我国现行公司资本制度的规定不仅无法有效保障公司债权人,而且欠缺效率,给公司、公司债权人带来不必要的成本。在改革方向上,短期而言,可对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具体规定作出修正,长期而言,可考虑借鉴美国模范公司法,废除法定资本制,将公司的偿债能力作为公司资本制度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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