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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清洁空气法》下的累积效应和累积风险评估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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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引言

第二章 环保署如何使用风险评估方法

第三章 《清洁空气法》下环保署的职权

3.1 Chevron案下的两分法

3.2 《管理程序条例》中的“武断或反复无常”条款

第四章 联邦环保署在《清洁空气法》下对累积效应的使用

4.1《清洁空气法》简述

4.2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4.2.1空气质量标准(Air Quality Criteria)

4.2.2 保留一个充分安全的排放量标准(Requisite to Protect the Public Health with an Adequate Margin of Safety)

4.3有害空气污染物国家排放标准

4.3.1初始有害空气污染物国家排放标准

4.3.2有害空气污染国家排放标准:剩余风险标准(Residual Risk NESHAPs)

4.4防止严重恶化标准(Prevention of Significant Deterioration)

第五章 《清洁空气法》下的潜在反对意见

5.1整体立法体系并未禁止对具体污染物使用累积效应

5.2“好邻居”条款并不是严格解释《清洁空气法》的信号

结语

致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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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美国联邦环保署通常在评估化学污染对人类健康造成的损害时,会运用风险评估的结果来进行决策。通常情况下,环保署可以对某种单一污染物在单一泄露的情况下可能造成的影响和风险。但是,在现实中,人类总是暴露在混合的污染物中,这些污染物来源于空气、水以及食物。因此,环保机构如果想要获得更是实际的评估结果,应当考虑通过累积风险原则计算而得出的污染物数据。美国联邦环保署从专注于单一污染物,转化为关注较多因素的累积效应,这一转变使得在判断可能存在的累积影响时,累积风险评估原则得以使用。
  这篇文章回顾了环保署在《清洁空气法》下,制定规则、行使决策权的案例,以支持环保署在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下、国家空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防止重大损害标准下使用累积风险评估原则的合理性。尽管《清洁空气法》中还有许多决策体系可以支持环保署适用累积效应或累积风险评估规则,但本文主要从这三个标准体系出发,分析环保署在《清洁空气法》下职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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