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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的完善——以美国消费者金融保护局为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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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引言

1.1选题背景和意义

1.2文献综述

1.2.1 国内部分

1.2.2 国外部分

第2章 金融消费者概述

2.1 金融消费者的界定

2.1.1金融消费者主体是否应当限定为自然人

2.1.2投资者是否属于金融消费者

2.2 金融消费者法律保护的理论基础

2.2.1 消费者保护理论基础——“消费者主权理论”和“法的社会本位理论”

2.2.2 金融消费者的特殊性

第3章 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多德—弗兰克法案》的创新

3.1 美国金融消费者法律保护制度简介

3.2 消费者金融保护局的设立

3.2.1 设立背景

3.2.2 消费者金融保护局的宗旨与职权

3.2.3消费者金融保护局的特点

3.2.4 消费者金融保护局的不足

第4章 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的完善

4.1 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基本现状简介

4.1.1 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立法层面现状

4.1.2 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设置现状

4.2 《多德——弗兰克法案》和金融消费者保护局对我国的启示

4.2.1 交易发生前——普遍免费的金融教育

4.2.2 交易进行时——独立集权的监管机构

4.2.3 交易进行后——方便有效的救济手段

第5章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个人简历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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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席卷世界各大经济体的金融危机在给各国经济造成重创的同时,也给各国监管机构以动力和契机来审视自己的监管制度,着手改革。Michael Taylor的“双峰”监管理论率先在澳大利亚得到采用,随后在新西兰和英国也得到实践。危机的发源地——美国,为了应对危机,国会通过了被誉为大萧条以来最为彻底的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对本国的金融监管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根据该法案成立的消费者保护机构——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将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提到了一个全新的高度,透露出对“双峰”中“一峰”的行为监管的重视。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居民的收入的提高带动了传统领域的消费不断增长的同时也造成市场上对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强劲需求,交易的增加也引发了纠纷的不断增长。但是我国现有制度,包括立法和机构设置方面,都还不能够满足保护金融消费者的要求。随着中共中央提出了“发展普惠金融。鼓励金融创新,丰富金融市场层次和产品”的发展要求,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面临不少调整,任重道远。
  本文分为五个章节。第一章引言介绍了论文的选题背景和意义,对现有的国内外研究文献做了总结。第二章则从金融消费者定义入手,探讨了金融消费者的主体范围并对金融消费者应当受到法律特殊保护提供了理论上的支持。第三章是论文的重点章节,首先介绍了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的概括,然后阐述了美国消费者金融保护局成立的背景,其宗旨和职权,并结合实际的案例分析了保护局具有的包括享有诉讼权、以市场为导向、注重实证分析的特点。第四章在结合第三章内容的基础上,总结了对我国的启示。第五章是结语。

著录项

  • 作者

    黄璐;

  • 作者单位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 授予单位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 学科 法律(非法学)
  • 授予学位 硕士
  • 导师姓名 伏军;
  • 年度 2015
  • 页码
  • 总页数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中文
  • 中图分类 D971.23;
  • 关键词

    金融消费者保护; 产品需求; 市场导向; 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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