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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以会计信息虚假陈述为视角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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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文摘

英文文摘

序言

第一章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研究背景和研究方法

第一节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研究背景

第二节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研究方法

第三节国内外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研究的发展及演变

第二章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的法律标准和重大性规则

第一节会计信息虚假陈述的法律标准

第二节会计信息虚假陈述的重大性规则讨论

第三节会计信息虚假陈述重大性标准经典案例

第三章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现状和虚假陈述误区

第一节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内容和成因分析

第二节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现状和虚假陈述误区

第三节虚假陈述误区的经济学分析和法学根源探究

第四章虚假陈述中注册会计师的专家职责

第一节专家责任的特殊性分析

第二节专家责任构成和范围界定

第三节注册会计师专家责任的法律特征

第四节注册会计师行业公共产品责任理论类推

第五章虚假陈述中注册会计师的过失和欺诈行为

第一节虚假陈述中注册会计师过失行为认定的复杂性

第二节虚假陈述中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欺诈行为

第三节虚假陈述中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欺诈行为

第六章虚假陈述中注册会计师的侵权行为

第一节注册会计师侵权行为构成要件分析

第二节虚假陈述中注册会计师的职务侵权行为

第三节虚假陈述中注册会计师的民事侵权行为

第七章虚假陈述中注册会计师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第一节注册会计师行政法律责任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第二节注册会计师刑事法律责任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第三节中美注册会计师民事法律责任比较及相关启示

第八章虚假陈述中注册会计师对利益关系第三人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虚假陈述案件诉讼中利益关系第三人的主要类型

第二节注册会计师对利益关系第三人法律责任性质讨论

第三节注册会计师对利益关系第三人法律责任的认定

第四节虚假陈述案件诉讼中注册会计师的免责条件

第九章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虚假鉴证报告

第一节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的国际比较

第二节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行为对会计师事务所法律责任的影响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鉴证报告的法律责任探讨

第十章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体系重构设想

第一节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体系存在的疏漏和弊端

第二节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重构设想

结论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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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论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一文,从分析注册会计师<'1>在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中的虚假陈述<'2>入手,提出尖锐而颇具代表性的问题——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误区和法律体系的疏漏。运用大量确凿的数据资料剖析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现状,是本文的一大特色。研究方法上以法学方法为主,经济学方法为辅,社会学方法作为补充,多学科相结合。全文共设十一章,以银广夏事件<'3>为典型案例,多角度、全方位地对所提出的问题进行层层分析论证,最终得出结论。 第一部分研究背景、研究方法及会计信息虚假陈述现状介绍第一章导论介绍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研究的背景和国内外研究现状,特别指出研究方法亟待改革。在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研究中,必须因势利导,重视研究的基本要求和社会学取向,注意经济分析方法的导入。法学、经济学和社会学方法的统一,是法学发展中竞争与融合的必然趋势,是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研究的必由之路。 第二章虚假陈述的法律规定和重大性标准讨论以1993 年国务院证券管理委员会颁布的《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国函[1993]122号)为标准,确定虚假陈述的法律含义,又以《证券法》中的列举性规定描述了虚假陈述的三种行为内容,在此基础上对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和盈利预测的关系进行分析。虚假陈述的判断必须以重大性规则为标准<'4>,但目前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详细地给出对重大事件的认定条件,本节通过分析评价会计学、审计学、法学对重大事件的认定,得出比较科学的、兼顾各利益主体的重大事件的认定标准。最后提出本论文的主要问题:解决虚假陈述问题的途径。第三章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现状和虚假陈述误区通过实证比较研究,充分借鉴各方面资料,总结出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现状和虚假陈述误区。用经济学方法对误区进行分析和计量,并从法学根源上<'5>作深层次的探讨。笔者就消除误区的途径客观地发表了自己的见解,提出“突破传统桎梏,确定注册会计师服务的公共产品性质,重视全面质量控制,进行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重构是解决误区的唯一出路”这一核心论点。 第二部分专家框架下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研究第四章虚假陈述中注册会计师的专家责任首先对专家责任的一般概念进行限定,指出专家责任可以分成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专家对当事人不承担无过错严格责任。对于专家责任的具体构成、专家行为与法律责任间的因果关系、举证责任、专家责任的分担等,也进行了较为深入剖析。注册会计师从一开始就是以专家的特殊身份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具备所有专家特征。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的各项业务具有经济学中“公共产品”的特征,在法学上应确认为“公共产品”责任。 第三部分注册会计师过失、欺诈及侵权行为研究第五章虚假陈述中注册会计师的过失和欺诈行为讨论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的过失和重大过失,以及重大过失和普通过失的区分,充分肯定损害的因果原则、责任法定(或合同约定)原则和责任相称原则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对于故意、欺诈、推定欺诈和重大过失等概念的界限,从理论上进行划分。结合我国注册会计师欺诈实际情况,从会计信息欺诈和审计欺诈两方面进行探讨,特别强调了信息提供者的法律责任。第六章虚假陈述中注册会计师的侵权行为界定注册会计师侵权责任的对象和范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笔者首先对除第三人以外的“其他利害关系人”。特别作出说明,通过比较分析世界各国的立法状况,提出我国注册会计师侵权责任应适用过错责任的特殊形式——过错推定原则。对于注册会计师的民事侵权责任认定,重点分析了会计界与法律界的观点分歧<'7>。强调审计侵权责任和注册会计师免责条件。 第四部分注册会计师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研究第七章虚假陈述中注册会计师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研究注册会计师的行政责任,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划分在理论上与实践上都是有待探讨的问题。《违反注册会计师法处罚暂行办法》规定,对注册会计师的处罚采取属人主义原则,这与《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属地主义原则相冲突。笔者对注册会计师行政责任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解决对策及建议。我国注册会计师刑事责任规定也存在缺欠,建议将《独立审计准则》中所阐述的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合理保证等概念列入《注册会计师法》等更高等级的法律部门中,以便尽可能合理保护注册会计师的权益。最后通过中美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比较,提出注册会计师避免承担民事责任的对策。 第八章虚假陈述中注册会计师对利益关系第三人的法律责任6最高人民法院在法函[1996]56号中指出:“即使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虚假验资无特别说明.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害的.....亦应当承担赔偿贾任.”对于其他利害关系人(下称第三人)的范围.是否被验资企业以外所有其他民事主体都可以成为“相关当事人”,[1996]56号法函中并没有明确.2002年最高院下发的《通知》中也没有对第三人的范圈作出解释或界定.对于这一点,有学者认为“认定过于宽泛,无实际意义”.我国《证券法》第20条、《注册会计师法》第42条也未对第三人进行明确的界定. 7这种分歧包括合理保证与公众期望之间的分歧,过失责任和严格责任的分歧.成本效益原则认识的分歧。行业规则与法律规定之闻的分歧等。 8原则上,专家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承担的民事责任。源自于对专家的高度注意义务的违反.专家未尽高度注意义务,是构成专家责任的基础.在这一点上,专家责任与一般的民事责任不同.要判断是否构成专家责任,应当先判断专家是否违反高度注意义务.专家责任是过失责任,但过失责任不都是专家责任.也就是说,人们平时所谓的专家民事责任属于一般的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所以,专家因为故意致人损害而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不属于真实内涵的专家责任. 9在通常情况下,建议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确认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但是在特定条件下,比如信息提供者和注册会计师双方均无过错.虚假会计信息的出现完全由审计程序和审计技术的局限性导致,则建议适用公平原则,保证审计风险得以分散. 10从世界各国对注册会计师的管理来看,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存在有限责任合伙制、普通合伙制、股份有限公司制、有限责任公司制、个人设立等多种注册会计师对利益关系第三人民事责任性质应该是一种侵权责任。利益关系第三人与注册会计师之间具有高度信赖关系<'8>,注册会计师对利益关系第三人的法律责任应并入侵权法理论救济范围之内。有必要适用过错推定原则<'9>,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只有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方可免责,在此基础上研究注册会计师的免责条件。注册会计师对利益关系第三人损害赔偿额的计算与分摊要求所有侵权者要负共同责任或共同与分别责任。 第九章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虚假鉴证报告通过不同组织形式会计师事务所的横向比较,揭示出会计师事务所改制前后法律责任的演变<'10>,指出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未来发展趋势——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研究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行为发生后,对于会计师事务所的影响。阐述了会计师事务所两项主要业务:验资和审计。特别分析了出具虚假验资报告和虚假审计报告的法律责任,提出会计师事务所对利益关系第三人的责任视同一种特殊的专家责任的论点,即在侵权责任、违约责任之外的“第三种责任”。此外,也论述注册会计师案件的合理诉讼时效问题。 第五部分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体系重构研究第十章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体系重构设想通过对国内外民商法中有关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条款进行详细比较,梳理出我国现行《注册会计师法》及相关法律存在的缺失和疏漏,指出缺失和疏漏所引起的问题和弊端,由此提出宏观立法思路重构和具体操作方案重构设想。分别从行政法、民法和刑法等方面加以论证和设计,使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误区问题得以完整解决。 结论 笔者认为,要彻底解决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中存在的种种弊端,应当考虑按照法学和经济学原理,把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的各项业务确认为“公共产品<'11>”。然后,按照会计上全面质量控制<'12>要求,以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零缺陷”(zero defect)为目标,以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服务过程的质量检测为核心,重视质量成本的投入,把缺陷消灭于提供产品的过程之中。也就是说,本文论述的每一章内容,都是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公共产品”的一个生产环节,注册会计师行业每一层次、每一阶段都必须进行彻底的法制化管理。立足于法学基础理论,结合经济学方法和社会学方法进行宏观立法思路之重构和具体操作方案之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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