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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与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赔偿纠纷案例(二)

         

摘要

一、案情介绍2015年11月,证监会对H上市公司(以下简称H公司)立案调查,并下发《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认定该公司构成《证券法》第193条规定的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和误导性陈述行为,拟对其进行行政处罚。2017年4月,多名投资者以H公司构成虚假陈述违法行为为由,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提起诉讼,要求H公司赔偿其投资损失。南京中院受理了该批案件,并委托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投资者服务中心)进行调解。

著录项

  • 来源
    《投资者》 |2019年第1期|P.169-170|共2页
  • 作者

    无123;

  • 作者单位

    [1]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2]江苏证监局;

    [3]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F832.51;
  • 关键词

    投资者; 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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