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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视域下人工智能法律规制论纲

         

摘要

人工智能发展所具有的不确定性对人类社会的经济发展、就业、伦理道德、社会安全甚至全球治理等都可能产生革命性的影响。传统法律规制体系的确定性无法应对人工智能技术本身及其带来的风险的不确定性。防范任何一种技术带来的风险设计的制度,都可能面临技术发展和制度价值目标之间的矛盾。我国《民法典》诞生于新时代,因应人工智能的发展趋势与挑战,多个条款关涉人工智能的相关内容,并为新兴科技的发展预留了法律空间。在《民法典》视域下,将人工智能予以法律关系客体的定位,构建以《民法典》确立的基本原则和具有相当开放性的法律规则为基础,由特定领域的单行立法进一步规定具体可操作性规则,并在法无明文时借由司法案例等形成的习惯法作为补充,最终形成以《民法典》第10条确立的“法律+习惯”的法源模式建构人工智能法律规制体系,应对人工智能技术应用可能产生的安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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