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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犯罪的立法控制

         

摘要

网络犯罪是信息化发展中人类面临的新课题,面对网络犯罪的日益猖獗,现有法律对网络犯罪的表述仍然很不完善,诸多已成定论的网络犯罪立法变得不适应现实而略显滞后.我国内地网络犯罪立法在定罪制度、刑罚制度和追诉制度三个方面存在着一定的漏洞和差距.对于定罪制度应该完善网络犯罪的罪状表述,降低网络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对单位实施的以网络为犯罪对象的严重危害社会行为增设单位犯罪罪名;对于刑罚制度的完善要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酌情考虑加重刑法关于网络犯罪的设刑,完善刑罚种类,设立剥夺行为人在互联网上行为资格的新型资格刑;对于追诉制度应将电子证据增加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类型,并从法益角度完善刑事管辖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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