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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完善——基于大陆、香港、台湾三地的比较分析

         

摘要

未决羁押严重背离无罪推定原则,但在我国却极为盛行.西方成熟的做法是限制未决羁押的适用,取保候审制度是减少未决羁押的有效路径.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取保候审比例过低,我国取保候审制度不华也不实,究其根本,原因在于取保候审适用条件的正向规定,穷尽式的肯定情形与案件形态的多样性之间、有限的制度供给与无限的案件需求之间产生巨大鸿沟,唯有彻底颠覆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才能改变过度未决羁押的现状.将符合条件方可取保候审改为符合条件才能羁押,如司法机关不同意取保候审申请的,应当承担证明责任以证明其未决羁押的合法性.在实体上,为平衡取保候审的积极适用和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之间的冲突,应当将在取保候审期间逃匿的行为定为犯罪行为.香港特区和台湾地区与我国大陆在法域背景上存在较多相似之处,且两地在刑事司法正当程序方面蕴含优秀经验,我国应当借鉴香港和台湾地区保释制度规定,完善取保候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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