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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的探讨

         

摘要

我国从1984年10月1日实行第二步利改税以后,大中型企业执行了按55%缴纳所得税,小型企业实行了八级超额累进税率,极个别不实行利改税的企业仍实行上缴利润的形式。国家通过资源税、产品税、增值税等,把国营企业凭借外部条件获得的级差收入适当调平,使企业具有平等地进行合法市场竞争的外部条件。现在,问题在于企业上缴税利后,对于留利部分的分配,即企业内部的分配是否正确贯彻了按劳分配的原则。按现行规定,除15%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福利基金、后备基金、生产发展基金外,剩下的就是工资和奖励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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