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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贸区背景下平行进口所涉及的知识产权保护

         

摘要

自贸区背景下平行进口所涉及的知识产权保护,其实质是贸易自由化、便利化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不同价值取向的碰撞、摩擦,而其目的则应当是实现对上述两种不同价值取向的平衡兼顾。当前,我国知识产权立法尚未能够就如何规制可能由平行进口引发的知识产权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而司法实践亦因为法律依据的缺失而陷入了无据可循的困局。有鉴于此,应当具体区分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并以不同的知识产权权利的内容、特性以及与之相涉及的平行进口的实际情形为基准,就自贸区背景下平行进口所涉及的知识产权保护进行研究,从而对涉及上述三项知识产权权利的平行进口分别采取不同的法律规制。具体而言:在专利权领域,在处理专利平行进口问题时采取默示许可原则,将可以更加充分地体现权力人的主观意愿,并且有利于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掌握主动权;在商标权领域,原则上应当允许商标的平行进口,但是,如果平行进口商所进口的商品与国内权力人的商品存在实质性差异,或者国内权利人为独占许可人且并未从首次销售中获利,那么,对于相关的商标的平行进口则应被视为侵权;在著作权领域,对于权利人自己投放的或者关联企业投放的版权产品,应以允许该版权作品的平行进口较为适宜,而对于许可类和同出一源类的版权产品,则应禁止其平行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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