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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司法中行政执法证据转换之问题与路径

         

摘要

行政执法证据是刑事证据的重要来源,2012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52条第2款建立了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的衔接机制。基于部分客观证据难以重复收集、刑事专业性限制和刑事诉讼效率的要求,刑事司法中进行两种证据的转换具有必要性;而证据形式、采用标准上的趋同性以及立法探索和地方实践经验的不断成熟也使两种证据转换具备现实可行性。但是,由于受制度构件缺陷和实践操作短板等原因制约,两种证据的转换出现效率不高、以罚代刑等弊端。应明确行政证据收集主体、统一收集标准,健全证据移送机制,完善有关的法律规范,强化检察监督,逐步实现行政执法证据向刑事证据转换的合理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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