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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矿监税使事件中的原奏官(民)、委官及参随

         

摘要

万历二十四年六月,明神宗万历皇帝派出宦官往各处采矿,此后增派税使,统称“矿监税使”或“矿监税监”,简称“矿税”。奏请开矿课税的“原奏官”随之而起,成为一种社会现象:凡矿监税使派出,必由原奏官而起;凡矿监税使所到之处,必携原奏官同往。原奏官成为万历时期矿监税使运动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对于矿监税使和原奏官清一色的“京官”身份,委官和参随则复杂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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