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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视域下新闻聚合平台规制的路径

         

摘要

解决新闻聚合平台与传统媒体之间著作权纠纷的起点是适用实际损失赔偿原则.新闻出版者的损失包括经营性投入,而新闻出版者邻接权的客体正是这种投入,因此,该权利弥补了对新闻出版者保护的漏洞.既然该权利是一种法定民事权利,那么对追求商业利益的新闻聚合平台转发传统媒体新闻报道的行为适用(转载)法定许可显然违背法理,有偿授权则是符合逻辑的结果.对于两者之间纠纷的解决,适用著作权法比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更加直接、便利.一旦我国《著作权法》确立了新闻出版者邻接权,新闻出版者便具有"新闻出版者邻接权纠纷"和"著作权纠纷"的维权双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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