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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就业优惠法律制度的立法目的探讨

         

摘要

理论与实务界将以《民族区域自治法》有关规定为核心构成的少数民族就业优惠法律制度解释为保障少数民族个体就业权的主张,严重制约了该制度的实施绩效.从立法者的原意来看,该制度是为充分发挥有关国家机关采取各种措施培养的各类人才的作用而设定的重要措施,属于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制度的范畴.其目的在于消除少数民族人才匮乏的消极影响,推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有效实施,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民族关系,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为消除社会上对该制度的合理性质疑,应对法律规定的缺陷和漏洞予以修改完善,同时采取必要措施促进法律的有效实施,使少数民族与汉族的人才队伍保持适当比例,使通过就业优待获得工作岗位的少数民族人员承担相应的公共责任,将制度实施限定在民族平等原则许可的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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