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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PS协定下药品试验数据保护的政府义务

         

摘要

TRIPS协定第39.3条为成员方政府设置了保护药品试验数据义务的最低标准,成员方在遵循基本义务的前提下,在药品数据保护制度的制定和实施中仍有一定的灵活度和自由空间,不同成员方可以采取不同的立法模式.无论从履行国际义务的层面,还是从促进我国制药产业的创新与发展的角度来说,药品试验数据保护都是政府需要承担的义务和职责.应在现有的法律规定下,结合我国行业发展情况的实际,研究制定进一步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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