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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药品检验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探索

         

摘要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是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的公共服务供给方式。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主要特点是:第一,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是政府,可以是一级政府,也可以是政府相关部门;第二,政府购买服务的客体是社会组织或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第三,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是政府通过公开招标、定向委托、邀标等形式将原本由自身承担的服务转交给社会力量履行。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近年来,国内一些省份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领域相继作出了一些尝试,也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在食品药品监管领域也迈出了食品检验部分项目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步伐。2013年9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印发后,多省相继出台配套的省级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在其公布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中涉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购买服务的项目主要是食品和医疗器械检验,涉及药品检验的目录还未曾出现过,药品检验领域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步伐尚未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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