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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ICCA在中国内地仲裁的可行性及法律障碍——《仲裁法》司法解释施行后的审视

         

摘要

以ICCA为代表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能否在中国内地仲裁?我国学者对此莫衷一是,在以前的司法实践中,我国法院更趋向于否定态度。这违背了我国加入WTO时的承诺,也不利于中国仲裁的国际化。2006年施行的《仲裁法》司法解释打破了这块坚冰,明确承认了ICC示范仲裁条款的有效性。但由于我国《仲裁法》中仲裁地概念的缺失,ICCA在中国内地仲裁仍会面临一些程序上的缺陷。在将来修订《仲裁法》的过程中,我们必须对仲裁地和仲裁裁决的国籍作出明确规定,并补充适用于国际商事仲裁的临时措施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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