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北京支部生活》 >180天的观察期有没有道理

180天的观察期有没有道理

         

摘要

<正> 小贾高中一毕业就到镇上一家饭店打工,在保险公司业务员的多次动员之下,他上了一份康宁终身保险。保险合同约定:投保人共投两份保险,交费方式为年交,每年保费1180元,基本保险额2万元。这份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是小贾的父亲。合同签订后,小贾交了首期保费1180元。就在这份保险合同生效后的第15天凌晨,与小贾住在一起的工友被一阵急促的呼吸声吵醒,他们见小贾两眼圆睁、呼吸异样,问也不搭话,连忙把他送到医院救治。经医生检查,小贾被送到医院时已经死亡。医院诊断为:猝死。小贾的亲属立即将出险原因、经过、结果报给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到现场进行了核实。可小贾的亲属手执小贾的死亡证明、保险合同交费发票等上门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合同支付6万元保险金时,遭到拒绝。小贾的亲属跟保险公司打起了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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