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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建?联营?租赁!

         

摘要

目前,有一种所谓的联建形式比较普遍: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往往是学校、机关等缺乏资金而又有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以其土地使用权与他方联建,由他方提供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部分资金。这样的联建不像通常的那样由联建各方共同去申报项目项、规划、开工等手续,而只由土地方去申报这些手续,就是说只有一个项目主体,最终,土地使用权仍然是国有划拨性质,也只由土地方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和土地的使用权,提供资金一方并不能通过联建取得房屋所有权或土地的使用权。提供资金一方得到什么呢?按照他们之前联建协议的通常约定,房屋建成后,提供资金一方取得一定比例房屋的使用权,可以自用、出租、转让,期限一定就是50年、70年不变。对这样在的合同性质、效力问题,该怎样认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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