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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摘要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各直属归集部门:为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进一步促进个人住房消费,推进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以下简称个人贷款)工作,现就个人贷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取消《关于实施(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97)京房资中心字第051号]第四款“个人贷款不能用于别墅等高档住宅”规定。二、《关于实施(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97)京房资中心字第051号]第六款修改为:借款人月均还款额一般不超过其家庭月收入的70%,且三口之家每月至少保留800元生活费。三、自本通知下发之日,各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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