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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代理发行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发地兑付办法

         

摘要

<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财政部代理发行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的管理,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方政府债券,是指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简称地方政府)为债务人,承担按期支付利息和归还本金责任的可流通记账式债券。地方政府债券期限为3年,利息按年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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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算管理与会计》 |2009年第5期|48-49|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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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F8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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