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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代言人机制研究——以独立董事制度为视角

         

摘要

我国基金业发展迅速,但是基金的组织形式只有契约型基金一种,而契约型基金由于缺少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代言人,投资者利益常常得不到主张和保护,并存在着对基金管理人监管不力的先天性缺陷.分析美国的公司型基金中的独立董事制度,可以发现其独立董事很好地代表了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为解决我国基金中利益代言人缺失的问题,我们可以通过引入独立董事制度或类似独立董事制度的独立托管人制度,将其作为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代言人,以期实现对我国基金治理结构的完善,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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