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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违法案件看《动物防疫法》的欠缺

         

摘要

@@ 2000年4月5日16时许,接群众电话举报,称本市百花菜场有人出售病猪肉.经迅速组织人员检查,从254号摊位肉商张某的推位下查出不合格肉类10余公斤.经现场观察鉴定,此肉已被切成每块重1至1.5公斤,肉色暗红,肋间明显存有紫色凝固血液,为未经放血或放血不尽所致.不能出示有效检疫证明,可能系病死猪肉类,肉上虽有蓝色印讫,但模糊不清,不能确认系检疫合格印讫.据张某陈述,该肉系为一运肉者代为销售,未曾售出过,并称无法找到送肉者,也不能提供其详细地址及电话号码.据此,根据《动物防疫法》第48条规定,责令张某立即停止经营,没收10余公斤病猪肉,因未曾出售而无非法所得,建议市场管理部门给予停业整顿处理.从以上的处理结果看,《动物防疫法》对违法行为的制裁力度太小,明显存在着缺陷.经多年来的工作实践,笔者认为《动物防疫法》至少存在以下几方面的欠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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