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中国民政 >婚姻登记机关能否为患有精神疾病的夫妻补发结婚证?

婚姻登记机关能否为患有精神疾病的夫妻补发结婚证?

     

摘要

案例某日,刘女士来到临澧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她说因迁居不慎,结婚证遗失,现办理其他事务急用结婚证,而丈夫曾某正在精神病发作期间,不便一同前往补领结婚证,不知可否由其一人代为补领。交谈中,工作人员了解到,曾某与刘某于1985年在当地乡政府登记结婚并生育一子。2003年,曾某因家庭矛盾和生活压力等原因导致精神失常。病情严重时行为诡异并伴有暴力倾向;未发病时如正常人一样生活劳动。妻一方为独生子女家庭的,可生育二孩的政策,

著录项

  • 来源
    《中国民政》|2015年第13期|46-47|共2页
  • 作者

    胡良武;

  • 作者单位

    湖南省临澧县民政局;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 关键词

  • 入库时间 2022-09-01 14:5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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