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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的财产债务处理应以离婚协议书为准

         

摘要

@@ [案情介绍]rn宁女士与刘先生于1992年4月10日登记结婚.后因夫妻感情破裂,提出协议离婚.1998年3月24日书写了<离婚协议书>,同年6月17日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并领取了离婚证.双方签名盖章的<离婚协议书>中写明:"银行、信用社、基金会贷款及存款全部归男方偿还、所有."乡政府婚姻登记员在填写离婚证"财产处理栏"时,摘录了协议书的部分内容,摘录时不慎将上述一段话中的"贷款"二字漏写.离婚后,宁女士经详细了解,发现男方在离婚时隐瞒转移了近20万元夫妻共同财产,并虚构贷款20万元,致使自己误认为财产分割基本平均,从而在协议书上签了名,为此,宁女士于1999年11月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财产.同时提供了有关材料,证明离婚时刘女士并无20万元贷款的事实.

著录项

  • 来源
    《中国民政》 |2001年第3期|34|共1页
  • 作者

    李建文;

  • 作者单位

    浙江省遂昌县民政局;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法律;
  •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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