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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据交换制度

         

摘要

一、证据交换的主体证据交换的主体是指谁来进行证据交换。证据交换是当事人之间相互探知、交换证据的内容,以便做出反驳、质证、辩论的程序性制度,因而参与证据交换的主体只能是双方当事人。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其只能居中裁判,处于中立的地位,不能参与证据的交换而成为证据交换的主体,但可主持证据交换的进行。当事人在进行证据交换时同时把已交换的证据交给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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