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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颁发《就业登记规定》

         

摘要

第一条为了规范就业登记行为,准确掌握劳动力供求状况,实现劳动力社会化管理,保证就业服务各项工作的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就业登记包括失业登记、求职登记和对用人单位用人需求的登记。第三条城镇劳动者失业、求职和城镇用人单位招聘应按照本规定进行登记。第四条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就业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所属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就业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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