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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劳动关系之比较研究

         

摘要

我国《劳动法》第16、19条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建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表示。但是在劳动管理的实际工作中.大量存在着一种相对于劳动合同关系而育的劳动关系.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欠缺书面合同而劳动提供了有偿劳动而形成的劳动合同制度的副产品——事实劳动关系。现在中国农民工粗略统计有1.2亿.主要从事城市建筑业和生产服务业,这些农民工中大多数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着事实劳动关系。强迫劳动、克扣工资等现象十分普遍。如何认定事实劳动关系?如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我国《劳动法》对此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笔者试图通过借鉴其他闰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劳动关系的历史和现状.提出几项完善事实劳动关系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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