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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珠三角区将执行国Ⅳ标准,安装车载诊断系统,提高油品环保品质

         

摘要

经国务院批准,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地区将从2010年6月起,对销售、注册并列入国家达标公告的轻型汽车实施国家排放标准《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 18352.3-2005)中第四阶段排放控制要求;同时,停止销售、注册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车辆;自2010年6月起,对在珠江三角洲地区销售、注册并列入国家达标公告的重型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和重型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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