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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假难辨的偿付指示——析通知行通知信用证的准确之规

         

摘要

韩非子曰:“小信诚则大信立。”本应具有最大诚信的银行,如果丢失了这一优秀品质,很可能因小失大。在现实中有些通知行为了承揽业务,擅自在信用证中添加偿付指示;更有甚者,还删除了原信用证中指定的偿付行及相应的索偿信息。这对交单行与受益人非常不公平,也扰乱了正常的业务市场,久而久之通知行就会失去“大信”,还有谁愿意和它合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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