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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2号XX信息服务云平台采购项目投诉案

         

摘要

投诉是《政府采购法》确立的保护供应商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之一,但投诉应依法进行。投诉人用通过偷拍、偷录、窃听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材料进行投诉,严重破坏政府采购秩序的,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情形,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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