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中国政府采购》 >业绩应作为“准入条件”还是“评分项”-基于政府采购法律和现实的考察

业绩应作为“准入条件”还是“评分项”-基于政府采购法律和现实的考察

         

摘要

2017年8月25日,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四百七十八号,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认定针对“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药管平台(三期)软件开发项目”的投诉缺乏事实与法律方面的依据,依法驳回投诉。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