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中国政府采购》 >应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按约定支付采购代理服务费

应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按约定支付采购代理服务费

         

摘要

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代理服务费,属于实践中具有极强生命力的事物,既合乎法律规定又具备法理基础,在其未至严重危及市场程度时,应充分尊重采购人的优先自主权,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按约定支付采购代理服务费,而不应采取立法、行政或司法方式实施干预。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